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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市供水应急预案(2025年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全面贯彻落实习“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的治水理念,建立健全科学、高效应对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体制和机制,完善城市供水应急准备和保障,规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明确城市供水应急职责,指导全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最大限度降低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对人民生命健康的危害、生产生活秩序的影响,以及财产和别的方面的损失,保障全市城市供水、用水安全,增强城市供水系统韧性,维护社会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城市供水条例》《西安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西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西安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地表水环境品质衡量准则》《地下水品质衡量准则》《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城市供水水质标准》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西安市主城区、郊区县和西咸新区城区,发生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时的应对处置工作。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按照诱因、性质和机理,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四类。
(1)连续干旱导致地表水源水位持续下降,取水设施无法正常取水,城市供水设施无法满足正常供水需求,或导致地下水位大幅下降,地下水开采量锐减甚至造成城市供水设施断供、停供;
(2)地震、洪涝、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导致城市供水水源破坏,地表水源水质不满足取水要求;
(3)地震、洪涝、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导致城市地表水源水库大坝、取水管涵、输配水管线等发生垮塌、断裂或损毁,地下水源取水设施、输配水管网破裂,输配电、净水工程和机电设备损毁等。
(1)取水水库大坝、拦河堤坝、取水管涵、输配水管线等发生垮塌、断裂等事故导致城市水源断绝,或因出现危险情况需要紧急停用维修或停止取水;
(2)城市主要输供水干管和配水管网发生爆管或被损坏,造成大范围供水压力降低、水量不足甚至停水,或影响重点单位和区域、特殊单位供水;
(3)水厂消毒、输配电、净水构筑物等发生火灾、爆炸、倒塌、消毒物质严重泄漏等,或水厂突然停电,导致局部地区供水中断;
城市水源或供水设施遭受有毒生物、毒剂、病毒、细菌、寄生虫、油污或放射性物质等污染,造成供水水源严重污染或供水水质出现问题,影响城市正常供水。
(1)调度、自控等城市供水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失控、毁坏,导致城市供水系统不能正常运转;
(2)针对水源地、供水设施、水厂的蓄意破坏、暴力犯罪、恐怖活动等行为,导致区域城市供水停止、供水减压等。
(1)人民至上,保障重点。坚持“人民至上”,在应对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时,采取一切措施,降低、减轻事件对人民群众生活产生的影响,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用水,同时对可能受影响的重点区域、单位、群体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全力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统一指挥的西安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组织体系。按照市、区县(开发区)分级应对的原则,形成科学、高效应对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机制。
(3)预防为主、防控结合。建立预防为主的城市供水保障体系,加强监测分析,提高防范意识,及时排查并协调解决影响供水安全的风险和隐患,做好应对和处置供水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持续加强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对和处置能力建设。
(4)资源整合,科学应对。统筹整合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各类风险信息和应急资源,充分、及时调度现有资源,依靠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智力支持,制定科学有效的事件处置方案,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事件处置效率,减少处置过程中物资的消耗、浪费和其他损失。
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政府设立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对和处置工作。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国网西安供电公司、西安城投集团、西安水务集团,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及各开发区管委会。
(1)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城市供水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组织制定具体应对方案并抓好落实;
(2)负责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总体协调、调度、指挥和部署,研究决定应急处置工作的重要事项和重大决策;
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水务局分管城市供水工作的副局长担任。
(1)传达落实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指令,协调各成员单位做好城市供水应急工作;
(2)整理、分析、研判各类城市供水风险信息,提出发布和解除预警及采取有关预警行动的建议;
(3)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事件发展趋势及影响程度,为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4)督导各供水企业制定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期间有关技术方案,并组织指导方案的落实;
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市供水应急指挥部视情可组建现场指挥部,并确定现场指挥人员,负责事件现场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现场指挥部的场所应固定安全、标识明确、交通便利,具备召开应急会议和现场办公条件,便于后勤和通信保障。
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设置专业处置、供水保障、后勤保障、医疗救治、现场保卫、新闻舆情、事件调查、善后工作等工作组,各工作组在牵头单位的组织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按照信息报送要求向现场指挥部反馈各项处置工作进展。现场指挥部还可根据应急处置需求,设置其他工作组,并指定牵头和成员单位。
由市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城管执法局、市应急管理局、国网西安供电公司、西安城投集团、西安水务集团及水源管理单位、事发地供水企业为成员单位。负责针对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害,划定危害区域,采取封闭、控制等保护措施,提出供水设施设备和管线抢修、区域供水调度、备用水源启用、水质处理、节水等方面的建议,迅速消除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危害;组织事发地附近燃气、热力、电力、排水等管线的排查,消除次生、衍生事件隐患;协调处置受污染的水源水体;协调检测自来水水质和卫生状况。
由事发地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牵头,市城管执法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西安水务集团、事发地供水企业为成员单位。负责调配具备应急送水能力的车辆开展应急送水;紧急协调瓶装饮用水,保障事件影响范围内的基本饮用水需求。
由事发地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牵头,西安水务集团、水源管理单位和事发地供水企业为成员单位。负责依照本预案明确的职责协调提供办公、后勤、抢险抢修器材、工程机械、备品备件等物资保障。
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组织、协调医疗机构对受伤以及因饮水用水产生严重不适症状的人员开展医疗救治。
由市公安局牵头,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和事发地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为成员单位。负责维护事件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和秩序,保障送水线路的道路畅通,维护取水秩序和市场正常价格秩序;对相关水源管理单位、供水企业、重要供水设施和管线进行保卫;对相关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查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水务局及事发地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水源管理单位和供水企业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接待新闻媒体并接受采访,组织信息发布,开展舆情监测、引导及应对处置等工作。
由市水务局牵头,市应急管理局、西安水务集团等相关单位为成员单位,依法依规对城市供水突发事件进行调查,评估事件影响,提出预防措施。
由事发地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牵头,负责对受到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危害人员进行登记、统计、安置、抚恤、赔偿等善后工作。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确定人选组建应急专家组,为处置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提供技术支持。
(1)根据城市供水突发事件风险信息或事态信息,对城市供水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严重程度及影响范围作出判断,提出相应建议;
(2)协助或参与研究、评估及制定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各类应急处置技术方案;
(3)对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发展的趋势及可能造成的次生、衍生危害进行分析,预测事件发展趋势,提出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的建议;
(4)根据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处置的实际需要,直接参与事件的应急处置、调查处理及评估总结等工作。
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西安水务集团、水源管理单位和供水企业,应依据管辖权限组织开展城市供水突发事件风险辨识和分析,充分摸清和排查城市供水系统风险情况和隐患点,及时治理和整改可能诱发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各类问题和隐患;根据重点保障单位(区域)、特殊区域、人口密度的不同用水特点,以及重点时期、重大活动、重要节日用水保障区域的情况,结合西安市日常城市用水高峰情况,确定频次提前检查排查,督促完善应急准备和保障措施。
各相关单位应加强对城市供水突发事件风险信息的监测,并对可能导致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发生的情况进行研判确认,逐级报送至市指挥部办公室。对重点时期、重大活动、重要节日用水保障区域的情况,应结合西安市日常城市用水高峰,加强信息监测和收集,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1)气象部门负责对暴雨、干旱、低温雨雪冰冻等极端天气信息进行监测,及时发布气象预警信息。
(2)水务部门督促西安水务集团、水源管理单位、供水企业监测水位、流量等水文信息,做好水源地、输水工程、水厂等重要环节的安全防护。
(3)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对在册水源地、水库、供水设施周边地质灾害隐患点、风险区险情进行监测。
(4)生态环境部门督促指导水源管理单位做好水源地及其上游水质状况、水体富营养化程度等生态环境状况监测。
(6)水源管理单位每日动态监测黑河金盆水库、李家河水库等主要水源地水质及原水量,按“蓄水量/日均需水量”计算可维持全市供水天数。
(7)供水企业实时监测进厂原水、出厂水、管网水和末梢水的水质及其变化趋势,供水管网关键节点的水压和流量及其变化趋势,取水口、水厂、泵站、管线等供水关键设施的运行状态等信息。
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上报的城市供水突发事件风险信息进行会商研判,结合下列情况的严重程度及影响范围,视情发布预警信息。
(2)全市主要地表水源原水预计剩余供应总量不足45天,且气象部门预报未来15天内无有效降水,单个或多个地表水源水位呈持续下降趋势。
(3)主城区、郊区县城区或西咸新区城区的日需水量超过区域日最大供水能力,且需水量缺口占当日需水量的5%以上。
(4)水源地、水厂、城市供水管线设施、二次供水管网设施中水体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或放射性物质污染。
(5)单个或多个水厂,入厂原水浊度连续24小时以上超出其设计处置能力,影响水厂供水产能及供水安全。
(6)水源地取水设施或水库大坝、水厂、城市供水重要输供水管线设施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损毁,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7)水源管理单位、供水企业因传染病疫情原因,需要减产、停产或上岗人员不能满足生产需求。
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发布预警和行动措施的建议,经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后填写《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单》(见附件5),向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水源管理单位、供水企业发布预警,并视情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和单位;必要时,经市委、市政府或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同意,通过政府官方网站、官方新媒体平台、短信、社区公告栏等方式向社会发布预警,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和重点区域应当采取上门告知、电话通知等有针对性地告知方式。
预警信息包括发布时间、警示范围、警示事件类别、警示时间起止、预警信息发布要求、预警措施要求和发布机关等内容。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水源管理单位、供水企业应根据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类型,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预警行动落实情况应及时反馈市指挥部办公室。
(2)组织值守。安排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保证通信联络畅通,定频次收集和上报风险信息变化情况。
(3)监测评估。增加检测、监测和检查频次,精准研判风险态势。水源管理单位增加水源地蓄水量、水位监测频次,动态核算剩余供水天数,同步监测水体富营养化、污染物指标变化;供水企业加密进厂原水、出厂水、管网水及末梢水水质监测和管网关键节点水压流量监测频次,分析用水总量、日均用水量及重点单位用水变化趋势;气象部门每日推送15天降水、气温预报,标注降水概率及可能降水量;生态环境、资源规划部门及时监测在册水源地、水库、供水设施周边地质灾害隐患点、风险区安全状况。
(4)制定方案。研究制定抢险、抢修、节水、用水或调水及其他控制消除风险的方案,明确非必要用水限制范围、应急水源调度路径;管网漏损抢修流程、临时取水点布设规划;调水配额申请流程、输水节点优化等措施。同时监督节水、用水情况。
(5)应急准备。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供水企业、城管执法部门,完成送水车、洒水车检修保养,在居民密集区、医院、学校等重点区域周边预留临时取水点场地,明确标识设置与供水时段规划;各水源管理单位和供水企业对供水物资、装备、设备、设施、管网及车辆等进行检查,按储备标准补齐缺口,确保可以正常使用;检查和准备启用应急或备用水源。
(6)紧急处置。组织人员和应急队伍,调用应急物资和装备,对潜在风险采取预防性控制措施。水源管理单位申请增加引汉济渭工程调水量;供水企业加大对重点管道的巡视力度,确保管网运行安全;生态环境部门加强水源地周边污染源巡查,对工业企业、农业污染等风险源采取预防性管控,防止污染扩散;资源规划部门对在册水源地、水库、供水设施周边地质灾害隐患点、风险区加密巡查,发现滑坡、沉降等风险立即采取加固措施,避免设施损毁。
(7)防范保护。水源管理单位、供水企业对水源地、水厂、泵站、跨区主干管等关键供水设施,采取24小时巡逻守护措施,设置物理隔离屏障;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供水企业、物业企业或产权单位对二次供水设施开展清洗消毒与隐患排查,及时完成问题整改。
(8)宣传引导。密切关注舆情信息,做好舆论引导工作,根据需要及时通过主流媒体发布权威消息,消除民众恐慌情绪,宣传节约用水知识,指导群众节约用水。
市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有关部门(单位)研判城市供水突发事件风险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监测频次及预警行动措施。
当研判城市供水突发事件风险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应适时解除预警,终止预警行动。预警解除的程序及要求,参照预警发布执行。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主体包括西安水务集团、事发地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城市供水行业主管部门、水源管理单位、供水企业。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水源管理单位、供水企业立即向属地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报告事件信息;西安市主城区、郊区县城区以及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区域需同时逐级上报至西安水务集团。属地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及西安水务集团接到信息后应第一时间报送市指挥部办公室。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信息报告后,经整理分析上报市供水应急指挥部。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按照“首报、续报、终报”执行,报告时需填写《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单》(见附件6)。各信息报告主体单位应当对事件信息进行核实,并由值班领导签字后在规定时限内报送。
首报内容应包括: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类别和性质、发生时间、地点及现场情况,人员伤亡(饮水用水产生严重不适症状)的基本情况,可能对供水造成影响的人口和区域情况,已经采取的措施及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西安水务集团、事发地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城市供水行业主管部门、水源管理单位、供水企业在首报书面报告报送后,按照“零报告”原则至少每6小时续报一次,或根据要求报告。对于上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求核实的信息应在30分钟内反馈。
续报内容应包括:事件已经造成的影响和潜在的危害,事态发展和变化趋势,人员伤亡(饮水用水产生严重不适症状)和救治情况,抢修进度和水质污染处置进展,供水调度和保障情况,事件次生、衍生风险的排查和控制情况等。
应急处置结束后48小时内,参与事件处置的有关部门(单位)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处置工作完成情况,市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应急处置信息,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报送终报。
终报内容应包括:事件原因,事件处置过程和结果,人员伤亡(饮水用水产生严重不适症状)和救治情况,事件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供水恢复和水质检测情况等。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在信息报告的同时,事发地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西安水务集团、水源管理单位、供水企业按照“谁先到达谁先处置”的原则,组织协调开展初始调查、影响评估、资料准备、伤员救治、污染处置、危害控制、警戒保卫和秩序维持等先期处置工作,尽全力防止事态扩大,降低事件对供水、生产和生活秩序造成的影响。
根据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造成的危害程度及影响范围,结合西安市城市供水应急管理实际情况,将西安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4个级别。
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经市指挥部办公室会商研判后提出响应建议,由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启动市级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四级响应。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调动有关应急资源和力量,派出有关人员赶赴现场,指导、协助事发地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西安水务集团、水源管理单位及供水企业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1)全市主要地表水源原水预计剩余供应总量35天以下、25天以上,且气象部门预报未来15天内无有效降水;
(2)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主城区2万户以上、4万户以下居民用户停水48小时以上;
(3)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西咸新区5000户以上、8000户以下居民用户停水48小时以上;
(4)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郊区县城区3500户以上、7000户以下居民用户停水48小时以上;
(5)事件导致主城区、郊区县城区或西咸新区城区需水量缺口达到或预计达到该区域当日需水量的10%以上、15%以下;
(6)事件导致市政供水重点用户的生产、经营或工作等活动基本不能正常开展或完全停止,时间持续3天以上、7天以下;
(7)位于市政主干道下方,或邻近人员密集场所、区域的市政供水管线发生事故,需要完全封闭道路或关闭有关场所、区域进行抢修;
(8)确认因供水水质不合格,导致同一区域、同一时间段10人以上、50人以下饮水用水产生严重不适症状;
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经市指挥部办公室会商研判后提出响应建议,由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启动市级城市供水突发事件三级响应,统一指挥,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1)全市主要地表水源原水预计剩余供应总量25天以下、20天以上,且气象部门预报未来10天内无有效降水;
(2)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主城区4万户以上、5万户以下居民用户停水48小时以上;
(3)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西咸新区8000户以上、1万户以下居民用户停水48小时以上;
(4)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郊区县城区7000户以上、8500户以下居民用户停水48小时以上;
(5)事件导致主城区、郊区县城区或西咸新区城区需水量缺口达到或预计达到该区域当日需水量的15%以上、20%以下;
(6)事件导致市政供水重点用户的生产、经营或工作等活动基本不能正常开展或完全停止,时间持续7天以上;
(7)位于市政主干道下方,或邻近人员密集场所、区域的市政供水管线发生事故,需要完全封闭道路或关闭有关场所、区域进行抢修,且事件可能危及邻近建筑、管线、设施或场所安全,需要疏散人员;
(8)确认因供水水质不合格,导致同一区域、同一时间段50人以上、80人以下饮水用水产生严重不适症状;
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经市指挥部办公室会商研判后提出响应建议,由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启动市级城市供水突发事件二级响应,统一指挥,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1)全市主要地表水源原水预计剩余供应总量20天以下、15天以上,且气象部门预报未来10天内无有效降水;
(2)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主城区5万户以上、6万户以下居民用户停水48小时以上;
(3)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西咸新区1万户以上、1.2万户以下居民用户停水48小时以上;
(4)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郊区县城区8500户以上、1万户以下居民用户停水48小时以上;
(5)事件导致主城区、郊区县城区或西咸新区城区需水量缺口达到或预计达到该区域当日需水量的20%以上、25%以下;
(6)市政主干道、公共交通枢纽、商业区、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下方市政供水管线发生事故,需要完全封闭道路或关闭有关场所、区域进行抢修,且事件已经造成邻近建筑、管线、设施或场所部分损毁;
(7)确认因供水水质不合格,导致同一区域、同一时间段80人以上100人以下饮水用水产生严重不适症状;
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市指挥部办公室会商研判后提出响应建议,经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后,启动市级城市供水突发事件一级响应。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统一指挥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1)全市主要地表水源原水预计剩余供应总量15天以下,且气象部门预报未来7天内无有效降水;
(3)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西咸新区1.2万户以上居民用户停水48小时以上;
(5)事件导致主城区、郊区县城区或西咸新区城区需水量缺口达到或预计达到该区域当日需水量的25%以上;
(6)市政主干道、公共交通枢纽、商业区、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下方市政供水管线发生事故,需要完全封闭道路或关闭有关场所、区域进行抢修,且事件已经造成邻近建筑、管线、设施或场所损毁,危害可能持续扩大;
(7)确认因供水水质不合格,导致同一区域、同一时间段100人以上饮水用水产生严重不适症状;
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科学组织实施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全面了解前期处置情况,召开会商研判会议,分析研判事件形势,制定救援和保障方案。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落实属地、行业(领域)监督管理责任,西安水务集团、水源管理单位及供水企业负责应急处置措施具体实施。
当依靠西安市的力量无法有效控制事态,需要协调力量进行支援,或西安市应急供水缺口较大,无法保障基本生活用水时,由市委、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提出协调支援的请求。当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应急响应,并直接接管指挥处置权时,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应及时移交指挥处置权,并根据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示全力做好处置、后勤保障等工作。
根据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响应的不同启动条件,结合具体事件类别、影响范围及程度,经市指挥部办公室科学研判后,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处置措施,同时落实上级安排的任务和提出的要求。
(1)专业处置组对水源地、水厂或二次供水水质进行检测,及时反馈水质情况和污染程度。
(2)专业处置组会同专家组分析和查找水质不合格原因;确定污染物的性质、污染范围、污染物的质量、污染物在水体实时运动方向;制定水质处理专业技术方案或提出相关建议。
(3)原水受到污染时,专业处置组对受污染水体采取稀释、中和、截流等处置措施;受影响水厂清洗受污染设备和管网,停止受污染原水入厂。
(4)原水水质不达标时,受影响水源管理单位全开水质处理设备,协助提高水质改善效率;受影响水厂减少或停止原水入厂,启用应急水处理工艺。
(5)水厂水质不达标时,水厂立即启用备用消毒设备或临时净水模块,专业处置组对有关设备、管网进行清洁洗消,停止可能受影响区域的供水,及时排放和处理受污染的自来水。
(6)二次供水水质不合格时,暂停该二次供水系统供水,专业处置组对水箱、管网进行全面清洗消毒,更换老化管道、损坏的水泵密封件。
(1)严格遵循“先生活、后生产、再商业”的用水排序,优先保障居民生活及医院、学校、养老院等重点单位用水,对非民生类商业、工业用水大户依法采取关停、限供、错峰供水等管控措施。
(2)限制绿化灌溉、建筑施工等非必要用水,对酿造、印染等高耗水、重污染企业及洗车、洗浴等高耗水服务业实行限量供水或错峰供水;关停景观水体、喷泉等非必要用水设施,减少水资源浪费。
(3)统筹启用应急地下水井群、备用小型水库、应急地表水取水口等应急水源,规范应急取水行为,严控地下水开采量;积极协调引汉济渭工程等跨区域调水项目提升供水配额,优化输水通道调度,提高水资源调配效率;气象部门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助力水源地增水补给。
(1)专业处置组第一时间核实故障点位、损毁程度及影响范围,关闭故障或损毁设备、管线上下游阀门,严控影响边界;同步划定警戒区域,设置警示标识与隔离带,安排专人值守;涉及道路的故障点,及时协调交警部门实施交通疏导或临时封闭;邻近燃气、热力、电力、排水等管线的,立即通知相关产权单位到场联合排查,坚决防范次生灾害。
(2)专业处置组统筹调配临时供水资源,通过启用备用供水设施、协调跨区域管网调水、联动周边水厂增产等方式,补足区域供水缺口,保障整体供水稳定。
(3)专业处置组根据故障复杂程度调配足够人力、机械及预制构件等资源,必要时采取多队伍轮班作业模式;优先采用快速修复工艺,提升抢修效率,力争最短时间内恢复供水。
(4)停电时,专业处置组立即核实水厂、加压泵站等关键设施双电源切换情况,并督导供水企业准备好备用发电机及燃料,保障核心供水设备临时运行;同步协调国网西安供电公司开展电力抢修并提供应急电源。
(1)会商研判。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有关专家分析事件影响的人口、时间和范围,对事件发展趋势进行预测,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2)应急供水。供水保障组以优先供应饮用水,再解决一般用水为原则,组织送水车向停水或者低水压地区供水,或者开启市政消防栓临时供水。必要时协调消防救援、城管执法等部门调用消防车、洒水车集中组织送水;商务部门组织商业企业调送桶装水、瓶装水。
(3)跨区域调配。若局部供水能力不足,立即通过全市管网连通工程,从未受影响区域调水补充;市级储备不足时,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及时上报省级应急指挥机构,请求周边城市支援。
(4)医疗救治。医疗救治组组织、协调医疗机构对受伤、饮水用水产生不适症状人员开展医疗救治。
(5)安全维稳。现场保卫组设立警戒处置区,进行交通疏导,确保应急道路畅通;保障紧急抢修、供水和送水人员、设备的安全,维护治安秩序;加强水源管理单位、水厂、重要供水设施管线和重点单位的安全保卫;查处哄抬桶装、瓶装饮用水物价的违法行为;及时化解由事件引发的社会矛盾。
(6)后勤保障。后勤保障组根据处置需要,提供、协调、调集或征用办公用品、后勤物资、抢险抢修器材、工程机械、备品备件等。
(7)新闻宣传。宣传舆情组指导受影响区域内的人员安全用水和节约用水,避免群众饮水用水出现严重不适症状或用水浪费,必要时,向受影响区域发布停水公告。
(8)舆论引导。宣传舆情组指导涉事单位开展舆情监测,及时处置和回应热点舆情,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1)由自然灾害引发的城市供水突发事件,侧重保证供水水量,同时注意保证供水水质。
(2)由事故灾难引发的城市供水突发事件,侧重设施、设备和管网的抢修与替代。
(3)由公共卫生事件引发的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类,侧重水质污染物的处理,生产生活秩序的维持。
(4)由社会安全事件引发的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类,侧重加强安全防卫措施,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应急响应启动后,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可视事态发展情况及时对响应级别进行调整。当事件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期或事件涉及敏感问题、社会影响较大时,启动市级应急响应的条件可视情调整。
当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得到控制,供水和水质恢复正常,次生衍生事件风险被排除,经分析评估认为达到响应结束条件时,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结束应急响应。通知参与应急处置的各方力量终止响应措施,逐步恢复受影响区域生活、生产和社会秩序。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应遵循“及时准确、把握适度、重点突出”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依据授权第一时间发布简要信息;应急响应期间和结束后,定期发布事件处置进展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信息,不得编造、传播有关应急处置和事态发展的虚假信息。信息发布根据具体应急处置需求,可采用发布新闻稿、召开新闻发布会、组织媒体报道和采访等形式,也可通过西安市政府及其部门网站、传统媒体、政府新媒体账号、移动通信端等方式进行发布。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善后工作组积极稳妥做好群众安抚、损失统计、抚恤慰问、供水恢复及水质检测等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消除事件影响,维护社会稳定。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在使用完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件调查组组织开展城市供水突发事件调查。参与处置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西安水务集团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30日内完成本部门(单位)应急处置工作总结,报送至市指挥部办公室。市指挥部办公室汇总调查情况和各部门(单位)工作总结,形成统一总结报告上报市委、市政府。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水务局等相关部门及有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根据事件性质,制定恢复重建和供水恢复的方案,按有关规定报批后组织实施。
发生水源污染的,应落实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治理等工作,确保水质达标后恢复正常供水;由于供水设施损毁影响供水的,由责任企业负责维修、恢复或重建供水管网、设备及设施;水源枯竭或水量不足的,应制定长期、科学的解决方案并严格落实。
市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和完善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通讯录,应急响应期间,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水源管理单位和供水企业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确保信息传递快捷、反应迅速。
西安水务集团、各水源管理单位和供水企业根据供水性质和规模组建应急抢险队伍;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公安、消防、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行业(领域)专业队伍为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供综合保障。各级应急抢险队伍要保证工作状态,服从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
各水源管理单位和供水企业根据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需要配备相应的装备、设备和车辆,并建立检查、维护、更换和调用制度,确保其处于正常使用状态。事发地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为抢险救援和参与应急处置的人员提供办公指挥场地和物资,以及饮水、食物、休息处等必要的后勤保障。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资金按照事件分类,属于政府职责的,按照应急领域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依据《预算法》有关突发事件资金保障规定执行。
市气象局、西安水务集团、各水源管理单位和供水企业充分利用自身信息平台和服务平台,科学高效收集、统计城市供水突发事件风险信息和舆情信息,运用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技术,对数据进行深度研判,为预警发布、应急响应启动及处置决策提供精准的数据支撑。同时,充分发挥西安水务集团技术优势,借助专业技术装备与应急处置技术体系,为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科学处置提供坚实技术保障。
市、区县(开发区)两级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根据西安市城市供水规划组织开展应急供水水源、水厂、供水设施管网的建设,保证应急供水能力持续提升。同时建立健全与城市管理、消防等部门的联动机制,必要时协调环卫洒水车、消防车等具备应急送水能力的车辆参与应急送水,协调各供水企业的送水车辆作为备用和补充。
市公安局在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对相关地区进行交通管制,确保抢险救援和物资运输车辆正常通行;市交通局负责协调提供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
市公安局负责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现场的人员疏散、现场警戒及秩序管控工作,同时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要求,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水源地、供水企业、重点供水设施及管网的安全保卫工作,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市卫生健康委统一指挥、协调各医疗机构在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发生时开辟绿色通道,及时对饮水用水产生不适症状、受伤人员进行救治。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西安水务集团、水源管理单位和供水企业,在与本预案做好衔接的基础上,制定本区域、本单位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市供水管理中心、各用水单位应针对自身供水实际制定应急预案或方案。
市水务局、各区县(开发区)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西安水务集团、市供水管理中心,通过开展城市供水法律和法规、应急职责、指挥协调、信息报送、监测预警与应急响应等方面的培训,对指挥人员和应急处置专业人员进行预案解读和辅导,提升各单位对本预案的理解程度和实际应用能力。
市指挥部办公室每3年至少组织一次预案演练,达到检验预案、磨合机制、完善准备、锻炼队伍、科普宣教的目的。各水源管理单位、供水企业,每年开展1次城市供水应急演练,包括水源地污染、供水设施损毁、水源调度等内容。
演练可通过桌面推演、实战演习等多种形式开展,解决操作性、针对性、协同配合等问题。演练组织单位在演练过程中做好演练记录,应急演练结束后对演练进行总结和评价。
市水务局原则上每3年对本预案进行一次评估,分析评价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5)在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对在应急准备、监测预警、信息上报、先期处置和应急响应过程中工作落实及时到位,有效降低或避免事件损失和影响,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表扬或奖励。
对未完成应急处置工作任务或未按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导致事件发生或危害扩大的;不服从统一指挥,迟报、瞒报、漏报、谎报事件信息的;未及时组织并且开展先期处置工作的;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存在截留、挤占、挪用应急资金等情况的,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指西安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浐灞国际港。
指西安市阎良区(航空基地)、临潼区、长安区(航天基地)、高陵区、鄠邑区、蓝田县、周至县。
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选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指单位或个人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通过管道再供用户或自用的形式。本预案中二次供水不包括各类城市直饮水。
城市直饮水,是以市政自来水经过特殊工艺深度处理净化后,再经臭氧混合后密封于容器中且不含任何添加物,再通过紫外线灭菌使水质达到国家饮用水标准,然后通过变频泵利用食品级独立管道直接输送到每个饮用点,让人安心使用且可以直接饮用的水(产品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西安市城市供水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版)》(市政办函〔2022〕64号)同时废止。